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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采矿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311967********,汉族,高中文化,系黑河市**路桥公司**、**,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委**组)。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黑河市**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及**任某某借用黑龙江**路桥有限公司的资质经投标承包了黑河市边防委的“新建边防巡逻路、边境铁丝网工程”,工程内容是修筑1公里的砂石路。任某某在明知其公司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7日擅自指使该公司的项目部经理林某某安排公司人员王某某驾驶型号为日本小松300的挖掘机,在黑河市爱辉区张地营子乡黑呼公路96公里处的黑龙江边至姜保和岛南端沿岸的黑龙江内挖取砂石混合料共计2129.7立主米,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采的砂石混合料价值127,782.00元。

经侦查,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采的砂石混合料照片。

2.书证被告人任某某户籍证明,到、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大新屯盗采混合料说明,大新屯盗采混合料计算,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爱辉区**局情况说明等。

3.证人林某某、王某某、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5.黑龙江华绘测绘有限公司鉴定意见,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任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磊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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