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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05日上午10时14分许,虞城县公安局沙集派出所民警刘启早、韩文化、赵爱华巡逻至虞城县沙集乡老集村时,发现本村村民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经清点共有1700株。在证人任**见证下将1700株罂粟原植物予以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刘**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扣押清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系自首,坦白,初犯,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亮

高 勇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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