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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马哥”),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0********,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农,户籍地和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4日至7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艘电捕渔船及捕鱼设备用于在湘江望城区的水域捕鱼。2017年8月31日19时许,任某某、李某某相约捕鱼后,二人驾驶购买的电捕渔船来到湘江望城区区域的**洲至**洲水域用电捕鱼。其中,任某某负责开船和开启电捕鱼设备,李某某负责捞鱼。当日晚10时许,任某某、李某某打完鱼回到岸边时,李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任某某逃离现场。民警当场将电捕渔船、电捕鱼设备、装鱼的塑料桶及捕获的水产品24.46公斤予以查获。

被告人任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长沙市望城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江长沙段及其支流部分水域实施常年禁渔的通告》、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熊某某、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水域的相关证明》、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关于熊某某、鲁某甲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所涉水域的相关证明》、关于非法捕捞工具集中销毁的说明等;3.辨认、勘查、称量、指认笔录;4.证人熊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鲁某乙、鲁某甲等人证言;5.被告人任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任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任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丽华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7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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