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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室。2015年8月21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9时许,驾驶鲁******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莱阳市弘盛现代城小区内被在此蹲点守候的民警盘查,被告人任某某弃车逃跑,民警在任某某遗留于轿车内的黑色皮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8包,净重27.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包,净重0.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艳红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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