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村**号,无固定住所。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及尿检呈阳性,于2018年7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新城区东五路与东六路之间从一个“彝族人”(真实姓名、地址不详,在逃)处购买了7500元冰毒(约15克)供自己吸食,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其朋友刘某某,在本市新城区**路**酒店**室内,用自制冰壶吸食了约400元冰毒后,刘某某离开,被告人任某某将房间换至**室,并将更换房间信息电话告知刘某某后外出。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回到**酒店时,在一楼电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酒店**室将等候的刘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冰毒一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2.06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查获笔录;
4.毒品称量笔录及鉴定称重照片;
5.现场检测报告;
6.指认照片;
7.尿检照片;
8.刘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9.扣押物品清单;
10.鉴定意见书;
11.讯问照片;
12.户籍证明;
13.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
14.拘留证及任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15.情况说明;
16.破案经过;
17.证人证言;
1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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