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9年8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2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在涪陵区**镇**村**组被告人任某某家竹林岩壁下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2支。2020年6月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枪支均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胥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提取、扣押、现场指认等笔录;

5.渝公鉴(枪)[2020]214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任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长秀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