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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0月19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份,孟某某在徐州市贾某某大吴**店面以月息一毛五的利息向臧某某(已判刑)借款2万元。因孟某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臧某某纠集常某某、张某某(两人均已判刑)等人驾车至山东省济宁市,将孟某某带至大吴**店面索要借款及利息,后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臧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大吴**宾馆和大吴**店面非法限制孟某某人身自由约一个半月。

被告人任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臧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与人结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尚阁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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