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屯,无职业,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 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以(2019)吉0284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任某某偿还赵某甲借款本金154000及其利息32000元,合计人民币186000元。因被告人任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下达了(2019)吉0284执167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任某某家中价值5万元的玉米。2020年2月,被告人任某某自行变卖被查封的玉米,玉米价款共计人民币56995元,任某某只向磐石市人民法院交付30000元,剩余26995元挪作他用。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前科劣迹证明;4.在逃人员登记表;5.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4执1675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及案卷有关材料;6.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甲、某某甲、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卢某某、张某某、某某乙、赵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任某某的录像光盘一张。
四、视频资料
磐石市人民法院送达过程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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