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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屯,无职业,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 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以(2019)吉0284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任某某偿还赵某甲借款本金154000及其利息32000元,合计人民币186000元。因被告人任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下达了(2019)吉0284执167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任某某家中价值5万元的玉米。2020年2月,被告人任某某自行变卖被查封的玉米,玉米价款共计人民币56995元,任某某只向磐石市人民法院交付30000元,剩余26995元挪作他用。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前科劣迹证明;4.在逃人员登记表;5.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4执1675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及案卷有关材料;6.情况说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甲、某某甲、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卢某某张某某某某乙赵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任某某的录像光盘一张。

四、视频资料

磐石市人民法院送达过程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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