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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4********,汉族,高中文化,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址**。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以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高碑店“星河半岛”房地产项目时,因资金不足,遂召集业务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耿某某等人以散发传单等形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审计,根据报案询问笔录,共有报案人员55个(涉及90个投资人),吸资金额共计86590824元,返还本金及利息3326070元;根据银行对账单返还本金及利息36295967.55元,投资人损失金额共计5029485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被吸资人陈述,证人张某某、樊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借款合同及打款证明、授权委托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岭盟投资情况统计表,司法审计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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