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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3********,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组**号,住:云南省蒙自市**路**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重报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在云南省安宁市注册成立安宁**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在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小区商铺设置办公地点,招募、培训员工,在无金融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发放传单、实地查看投资项目、给予投资人利息及返现等方式,利用安宁**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某甲、毕某某等不特定投资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非法吸收投资人存款,后将部分投资款注入四川省彭州市**大家居开发项目、云南省金平县**房地产项目及被告人任某某自己所经营的蒙自市**酒店、安宁市、临沧市**火锅店项目。经云南**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安宁**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505名投资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981份,合同金额合计39359000元,实际收取投资款金额为30248607元,返还投资人投资款13044000元,返利和活动返现511453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居间服务合同、收款凭证、出借收益表、银行流水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毕某某、白某某、罗某乙、黄某某、邹述铬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思斯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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