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临沂易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贷”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注册,法人代表系张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11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加入“易安贷公司”,成为该公司平邑分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给“易安贷公司”吸收存款。
自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在平邑县**镇**村利用其平邑县农商银行农金员的身份,向当地村民宣传“易安贷公司”存款利息高、有保障等信息,通过制作彩页、发放挂历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当地群众存款,截止到2016年3月份,共有1733012元的存款未能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易安贷”公司注册信息、存款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海昕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四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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