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某某**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被乌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乌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雇用装载机将乌某某**镇**村**社自家住房北侧60米处的土地开垦,地表植被全部毁坏,并种植了农作物。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土地面积为18.18亩,被开垦土地现状为不规则形,属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树种为沙柳等,被告人任某某已将其非法开垦的土地进行了植被恢复,成活率为90%。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乌某某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公益林补助明细;4.归案情况说明;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勘验笔录及照片;8鉴定意见;9.集体林权证;10.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润英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共114页;
3. 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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