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乡**村**号(现住土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土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土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20年3月3日退回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本院,同日本院通知本案被告人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向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西沙尔沁村(窑子湾村)村民马某某等人,租用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西沙尔沁村(窑子湾村)南,G6高速公路北侧的耕地21.9亩(1.46公顷)。2012年春季,被告人任某某在租用的耕地上开始挖沙,后其挖沙形成的沙坑与在其东侧邻地上挖沙的王某某(已判刑)所挖沙坑连成为一个沙坑。该沙坑于2019年2月25日,经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采砂面积达2.7907公顷,全部为水浇地;采挖深度平均约17米,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2019年5月10日,经呼和浩特天晨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沙坑王某某所挖之外的部分进行勘测,实测总用地面积1.8675公顷,其中水浇地1.867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信息;(2) 发、破案经过和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3)扫黑除恶证据材料调取函及土左旗自然资源局回函;(3)土左旗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4)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对任某某违法开采处罚等材料;(6)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王某某的判决书) ;(7)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工作说明;(8)入围通知书 ;(9)对任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 ;(10)**村委会证明 。
3.证人证言。
证人马某某、李某某、赵某甲、牛某某、付某某、贾某某、张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王某某、董某某等证言。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租用耕地21.9亩,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租用耕地用途,在租用耕地上挖沙,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介于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刚忠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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