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18〕20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任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冠县经济开发区**村和**乡**村农用地15.53亩,其中基本农田5.95亩(3791平方米),一般农用地9.58亩(6383平方米),后其在占用的农用地上垒院墙、建筑房屋及构筑物、硬化路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生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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