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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3月1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2019年5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村其经营的保定**印刷有限公司,未经“心相印”“洁柔”商标注册权人授权,非法制造“心相印”品牌包装材料2.5吨,约184万个商标标识;“洁柔”品牌包装材料2袋,并将上述包装材料销售给杨某某(已判决)使用,非法经营数额4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转让协议、商标注册证、证明、破案经过等;3.证人徐某某、刘某某、郝某某、杨某某、冉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非法制造并销售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春

张园园

2020年8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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