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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任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9年2月2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20年9月5日23时许,任某某酒后使用撬棍强行将刘某某在民权县**社区租住的*栋*单元*楼东户的防盗门撬开,闯入室内后持手果刀具威胁、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屈某某、贾某等证言; 4.书证:任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5.物证:民权县公安局扣押的撬棍、刀具;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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