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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4211970********,满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营口市西市区**里**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在营口市西市区**二期外门市的****成人用品店内向顾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安机关在任某某的店内查获 “老中医”“每粒坚”“壮根”“肾宝片”“劲9”“一炮到天亮”“黄金伟哥”等性保健品。依据辽宁省监督管理局检测院的辽药检函[2019]以及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号文件,检验出以上7种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 添加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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