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长春**汽配,并销售假冒现代、起亚、现代摩比斯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2018年10月30日上午,在长春市绿园区***村任某某租赁的仓库内,警察查获大批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66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书、价格证明、照片、控告书、代理人委托书等、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660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宪尧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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