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任某某承建界首市砖集镇黄庄行政村大陈庄的楼房,被害人李某甲系任某某雇佣的建筑工人,在该工地上建房。同年6月2日10时许,李某甲在二楼房顶操作吊机时,从二楼房顶摔落到地,李某甲受伤,后经界首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同年6月6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在该建筑工地未有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语。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因高坠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年6月9日,任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31万元后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安排他人施工建房,因而发生重大伤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镇**村**庄**号,联系电话1595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0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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