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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7********,汉族,高中文化,塔吊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暂住于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大厅。无前科。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官仓沟村施工工地内,操作塔吊时玩弄手机,吊运水泥砂浆灰斗下降过程中未保证速度平稳、均匀,致使塔吊灰斗未停放在安全区域,且前后摆动幅度较大,当被害人仪某某在灰斗未停稳前上前扶灰斗致其被夹在灰斗与墙体之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9月6日,经松山区顾某某民宅建设点“8.20”起重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租赁合同、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批复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第二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  然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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