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6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农民,现暂住长安区**站**院**楼**。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2014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文化街经营“胖子”饰品店,适逢骆某某(男,44岁,长安区太乙宫人)与母亲刘某某到文化街影视大厦家属院走亲戚发生争吵和撕扯,任某某随站在自己饰品店门口看热闹,刘某某在被骆某某追的过程中向任某某求助,任某某未答应,骆某某就举着手向任某某走过去,任某某就用手猛推骆某某一把,致骆某某后退几步头部着地,之后骆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14年3月19日,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骆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鉴定书;6、视频资料;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视频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