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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7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4年6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陕A****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安区兴隆街办高科新达商混站南门外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混站南门口时,适逢李某某骑电动车由东向西斜向过道路,两者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任某某负有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5、事故鉴定报告;6、法医伤情鉴定;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8、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9、被告人户籍证明;10、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车辆车观察不周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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