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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101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13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前东城青岛**混凝土有限公司内驾驶装载机倒车时将被害人王某某碾压致死。案发后青岛建**凝土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0万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义山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预审卷宗二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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