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任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县**镇**村**组,现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任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组建微信群和个人私聊组织王某甲、何某甲等二十四人在“来来麻将”APP上以打麻将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所得渔利被其挥霍。2020年8月7日,被告人任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组织网络赌博登录界面及赌博截图、微信转账流水及微信转账截图、参赌人员微信转账统计表;
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王某甲、李某甲、赵某甲、何某甲、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赵某乙、张某乙、沈某某、赵某丙、任某乙、何某某、张某丙、 张某丁、郭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赵某丁、韩某某、于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项春刚
检察官助理:苏美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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