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赌博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赌博罪,经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高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2018年3月份开始在伊金霍洛旗、东胜、陕西省境内纠结社会无业及前科人员开设流动赌博场所,主要以推对子方式自主坐庄进行赌博,庄家赢钱后组织者从中收取百分之十的费用。组织者抽头渔利所得钱款,除用来购买赌场内供参赌人员消费的烟、水及发放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外,剩余部分各股东进行平分,每次每人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一两万元不等。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警惕性较高,采取临时搭建帐篷、经常更换赌场地点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聚众赌博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每次参赌人数众多,参赌人员统一乘坐车辆到达赌博地点,赌博时间为每晚20时左右至次日凌晨5时左右,参赌人员统一进场统一退场。赌博场配有专人放哨并配备有对讲机,从外围三公里左右开始布哨,防止公安机关查获。场所内有专门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赌资的放款人员及后勤服务保障人员。

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2018年4、5月份多次在上述赌博场所内带人参赌从而入股分红,谋取非法利益17000余元,且本人多次参赌,任某某系从犯。被告人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参股分红,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乙、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张某乙、王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股赌博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梓民

检察官助理:蒋珲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