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社区**组**号,现住都江堰市**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下午14时许,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双方约定在都江堰市都市美丽洲小区后门(都江堰市凉水井路735号路边)进行毒品交易,段某某预先通过微信转账向任某某支付了毒资人民币200元。后任某某将净重为0.2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予段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挡获。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波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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