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4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下午,购毒人林某某向被告人任某某购买3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同日17时25分许,任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林某某300元,19时许将毒品可疑物放置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号房间门口鞋子内。林某某前往该处取得毒品,随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林某某处提取到疑似冰毒0.16克、疑似麻古0.1克。2020年9月25日下午,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号房间内将任俊杰捉获,并提取到黑灰色的苹果手机一部。到案后,任某某对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送检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讯问、提取、称量等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0.2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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