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0********,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被告人任某某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肆仟元。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肆仟元。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1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购买海洛因,双方约定在田家庵区田东电厂附近交易。被告人任某某贩卖海洛因给陈某某,收取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 珍
2020年7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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