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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组,住西充县****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任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通过微信转给任某某300元。任某某将其中100元用于自己打游戏充值,其余2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已死亡)购买冰毒。任某某到张某某家楼下拿到冰毒后将该冰毒放在西射路灵芝桥附近黄桷树旁一石头上,并告知李某某。李某某拿到冰毒后将其吸食。

2019年1月4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再次联系任某某购买300元的冰毒,分三次共转账310元给任某某,其中10元给任某某作车费。因第一次购买毒品后李某某称分量不足,任某某担心李某某知道她从中吃差价,与张某某联系后便称购买300元的冰毒,先给张某某微信转账200元,欠100元。任某某到张某某家楼下拿到冰毒回到自己所住**小区楼下后,李某某前来将该冰毒拿走吸食。至案发时,任某某未将100元付给张某某。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转帐记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春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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