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6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200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社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至7月16日间,被告人任某某虚构卖鞋子给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95551元。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风和日丽小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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