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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务农,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且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通过QQ软件结识暂住本市的被害人袁某某,伪装成女性,编造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袁某某信任和好感,以还银行贷款、租房费、购买机票等为由,骗取袁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8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振

检察官助理:钟金江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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