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附**号, 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我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通过“**”APP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并添加个人微信。二人在交谈过程中,任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张某某并通过使用他人照片、视频以及造假的微信、支付宝余额截图等方式虚构自己有大量财产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任某某以微信帐户、支付宝帐户因赌博被冻结为由向刘某某借款,承诺待帐户解除冻结后还款。经查,任某某共骗取刘某某109465元。
另查,2020年4月,任某某通过“**”APP认识被害人欧某某并采用相同方式骗取欧某某16482.99元,截止案发,尚有8000元未归还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欧某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检察官助理:叶冬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 .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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