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住**园**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廉租房,以需要交房款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分别索要人民币85000元,后被告人任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经济损失8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瑞红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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