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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2000********,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院*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犯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解放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博冒充女性发布交友信息,在被害人和其互加好友后,以交纳门槛费、开房费、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

1、2020年5月8日至5月20日,被告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吕某某3478元。

2、2020年7月20日至7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杨某甲3416元。

3、2020年7月22日至7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杨某乙1000元。

4、2020年8月20日至8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张某某2146.56元。

5、20某某20年8月22日至8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姬某某1488.1元。

6、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刘某某960元。

7、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何某某1040元。

8、2020年8月27日至8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诈骗被害人江某某1970元。

综上,被告人任某某共诈骗8人,数额共计15498.66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姬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江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5498.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案发后全部退赃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冬青

检察官助理:周 琦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路*院*号楼*号;

2. 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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