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镇**村**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任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游戏好友申请退回在弹弹堂游戏中的充值款,并通过伪造退款成功的截图骗取游戏好友信任,待收取提成款后拉黑游戏好友。被告人任某某先后共作案四起,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272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
二、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5720元;
三、2019年8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000元;
四、2019年8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历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赔偿四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邱某某、孙某某、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薛萍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54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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