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个人身份证在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的“达达APP”上注册一个“骑手”账号,负责为该平台运送客户下单的快递。因任某某某次将该平台运送的货物私自占有,该平台将任某某注册的达达骑手账号进行了封禁。
为达到骗取该平台寄送货物的目的,2019年1月期间,任某某在长沙又冒用刘家明(420528197704210334)的身份信息在“达达APP”上注册一个骑手账号。2019年4月1日上午,任某某利用该注册的骑手账号,分别在长沙市芙蓉区中天通讯广场2楼A区44号接到客户向林艳委托运送的一台全新蓝色OPPOR17(128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9元)、在长沙市芙蓉区中天通讯广场1楼A区21号接到客户刘某某委托运送的一台全新蓝色华为荣耀8C(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一台全新金色华为荣耀8C(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5元)、一台全新紫色华为荣耀8C(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2元)、一台全新黑色华为荣耀8C(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5元)和一台全新极光色华为P20(128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0元)。任某某在拿到上述六台手机后卖给在路边回收手机的人员,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上述货物丢失后,上海**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公司对客户进行赔偿。
2019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附近将被告任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发票复印件、确认书、身份证照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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