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新市镇**场**号。因诈骗行为2019年10月1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京山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任某某经刘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开始参加“民族资产解冻”和“民族大业”等虚假项目。任某某自从2017年至2019年,在明知其参与的项目为虚假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积极宣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国务院精准扶贫”、“马铃薯集团”等虚假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2017年任某某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系公安部公布的第二批61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之一)虚假项目,组建并管理微信群,在微信群内积极转发、宣传虚假的项目信息,鼓动他人参与项目并收取项目费。期间,任某某发展了刘某甲、屈某某、申某某、肖某某等11名会员,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会员费共计36960元转给了其上级王某甲(另案处理),其中任某某从中获得发展会员的费用4070元。另任某某发展的会员又发展了刘某乙等20余人的会员,收取会费计104160元转给上线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笔记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申某某、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王某乙、刘某丙、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容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在荆门市看守所,电话1887238****。

2.案卷材料五册随案移送。

3.智能手机1部;农业银行卡1张;练习本1个;笔记本2个;富民至尊福利卡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