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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无业。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曹毅,执业证号151012014********,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任某某通过交友软件“探探”与被害人袁某某相识,任某某以自己是律师,有稳定的工作为由骗取袁某某信任后,与袁某某成为男女朋友。期间,任某某多次以父亲患病、孩子生病、自己头部长息肉需要用钱等理由找袁某某借钱,袁某某在本市武某某**街将自己的兴业银行储蓄卡和信用卡交给任某某,并告知其密码。任某某拿到银行卡后,分三次从储蓄卡取现人民币20000元、从信用卡套现人民币15000元。后袁某某要求任某某还钱,任某某又谎称其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可以将房产卖掉还钱,但需手续费3万元,于是任某某又从袁某某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套现人民币30000元,所得钱款均被其挥霍一空。后因任某某手机关机无法联系,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任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6月12日,任某某在本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单行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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