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姑苏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任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任某某及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升市场占有率,于2018年针对网约车司机推出了“逃单垫付”服务,即当网约车司机将乘客送至目的地后、乘客未支付打车费用时,**公司会在订单结束两小时后向网约车司机无理由支付该笔订单的司机端费用,弥补其经营损失。
被告人任某某是与**公司合作的网约车司机,其利用该公司在“逃单垫付”服务方面的管理疏漏,从昵称为“小玛丽”、“A_”等的微信好友处购买虚假出行订单,当该好友通过滴滴出行客户端将虚假订单发布后,被告人任某某即通过其滴滴司机客户端接单,然后开始行程,在没有乘客乘车的情况下空车跑完全程。订单结束后,**公司误以为“乘客”未支付打车费用,遂履行“逃单垫付”承诺,将该笔虚假订单中所涉及的司机端费用支付给被告人任某某。
被告人任某某通过上述手段,于2018年11月间,作案15次,骗得**公司订单垫付款人民币合计5960.81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异常订单汇总表、微信交易记录、转账凭证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单位员工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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