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在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利用疫情时期群众急需口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网络上发布能提供口罩、有现货等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
1、2020年2月中旬,邱某某经朋友介绍,添加了任某某的微信号码购买体温枪,二人协商后,邱某某以每把388元的价格向任某某购买了50把体温枪、并将钱款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支付给任某某。2020年2月20日,因任某某未能提供体温枪,便通过微信退还了邱某某19400元体温枪钱款。在此期间任某某称其有口罩出售,因当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较为紧缺,邱某某通过任某某微信朋友圈看到确实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就准备从任某某处购买口罩用于零售。后经二人商议,邱某某以2元/个的价格从任某某处订购了10000个口罩,2020年2月19日通过对公账户向任某某母亲罗国琴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20000元。同时,任某某称他有600个口罩的现货,价格是3元/个,邱某某于2020年2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1800元给任某某购买了600个口罩,这600个口罩实际为任某某通过微信找他人以6.3元/个的价格购买后从南昌发出的,之后邱某某与任某某商议又以2.4元/个的价格,从任某某处又购买了10000个口罩,并于2月21日将24000元货款以公对公的方式转入“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2020年2月21日邱某某收到了600个口罩后,因口罩没有批号,怀疑质量有问题,就通过电话与任某某联系退货并让其亲自来取货,任某某通过微信退还了邱某某1800元口罩款。3月1日邱某某仍没有收到在任某某处购买的20000个口罩,要求任某某退款,任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6月初,已无法联系任某某,至今未退还邱某某订购口罩的现金42200元,也未向邱某某提供口罩。
2、2020年4月5日,任某某与上海市松江区的熊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后,二人联系互相购买口罩样品,熊某某向任某某转账7200元订购任某某的样品,任某某向熊某某支付了400元样品款,后双方未互相发送样品,4月8号熊某某便联系不上任某某。任某某至今差熊某某预定口罩款6800元。
3、2020年4月初,深圳市游某某通过百度贴吧找到一个微信群,并于4月5日通过该微信群向任某某订购买1000个KN95口罩和1500个N95口罩,共计29300元钱,游某某于当日分两次将29300元钱转给了任某某,任某某答应游某某次日发货。第二天任某某未能正常发货,任某某称游某某订购的口罩无货,有一款价格更高的,需要补差价才能发货,游某某怀疑被骗,于是要求任某某退款,任某某一直未退还游某某口罩款29300元。2020年4月10日起,游某某已无法联系上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隐瞒真相,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崇敏
检察官助理 李 薇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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