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211980********,高中文化,宁夏永宁县人,户籍在宁夏永宁县**乡**村**组**号,无业。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2月07日,被告人任某某虚构能够给被害人马某某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向其索要3万元办事费,被害人马某某遂通过微信将3万元办事费转账至向被告人任某某微信。后被告人任某某以各种理由欺骗马某某并将马某某所有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地;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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