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生意,住宜兴市**小区**期**幢**室(户籍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花园**号**幢**室)。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6月20日依法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5月5日、7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4月7日、6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与他人谈恋爱为名,虚构“自己做酒生意需要资金”、“父亲需要打官司”、“家人动手术需要钱”等事实,先后从刘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处以借为名骗得人民币共计20.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被告人任某某在与刘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不久,虚构“做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8年2、3月,被告人任某某与李某甲建立恋爱关系后,虚构“做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父亲需要打官司”、“家人动手术需要钱”等事实,先后从李某甲处以借为名骗得人民币共计15.76万元,并将骗得的款项用于“全民K歌”软件及其他个人消费。
3.2018年10月底,被告人任某某与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虚构“做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先后从赵某某处以借为名骗得人民币共计2.59万元。
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任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人员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恋爱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晶
代理检察员:吕凌捷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
3.全部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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