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任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4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常某某(临清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起注册成立冠县冠鼎公轴承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任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冠县冠鼎轴承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莱芜市双龙轴承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万军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督诺科技有限公司、咸阳重工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恩凯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鼎宇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金额共973627.86元,税额165516.71元。另外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下,被告人任某某接受费县双益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金额共256304.28元,税额4357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