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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福清**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任某某在福清**运输有限公司担任渣土车司机,职责是驾驶渣土车及向客户收取货款后交给公司负责人员。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任某某收取福清**运输有限公司客户林某某支付的运输款人民币16万元(币种,下同),先后编造未收到该款、该款被银行扣款等理由,拖延还款,并于2019年12月18日将其中的8万余元用于购买小车,于2020年1月4日将其中的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1月份,被告人任某某逃离福清市,拒不还款。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镇**路**号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9月2日,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属代为向福清**运输有限公司退还16万元,福清**运输有限公司对任光辉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营业执照、任职证明、银行流水明细、购车合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人民币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琳

2020年12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8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7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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