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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8********,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号。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2019年6月1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6月2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4********,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市,住河北省河间市**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1********,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市,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8月1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80********,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市,住河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8月8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64********,汉族,初中,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市,住河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8月8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迁西县太平寨镇太平寨四村郭某某毛料厂改建电镀酸洗厂,组织人员非法使用盐酸、氯化亚锡等化工产品对铁制品零件进行除锈镀铜加工,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负责除锈,被告人陈某甲负责镀铜,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乙负责烘干、装袋。任某某电镀酸洗厂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汇集到厂房内东北角地埋式贮存桶里,使用水泵通过暗管,在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外东南侧坑塘内。经唐山市迁西县环境监控中心对任某某电镀酸洗厂的坑塘水进行取样化验,监测结果为:PH值为0.52。经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盼云工厂废液贮存桶内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危险性为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经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等人污染环境一案环境修复费用评估为270000元(人民币贰拾七万元整)。

被告人任某某已交纳环境修复等费用,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供述与辩解;

2、证人肖某某、黄某某、郭某某、艾某某、孙某某、刘某乙等证言;

3、迁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收缴物品清单等;

4、唐山市迁西县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报告、唐山环境保护局迁西县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5、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污染物性质鉴定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6、任某某交纳环境修复及鉴定费用等单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违法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玉玫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刘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四册;

    3、移送交款及鉴定单据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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