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0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2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7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9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剑河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3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5月27日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受“阿伟”(另案处理)的雇佣,来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乌美村小坑牌坊旁一榕树下,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JB****的小轿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到小坑山上参与赌博。被告人任某某受“静静”(另案处理)的雇佣,在上述地点为驾驶车辆前来小坑山上参赌的人员看管车辆。该赌场每天参与赌博的人员约十几人,三天共四五十人。2020年5月2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任某某、王某某及参赌人员汪某甲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木板一块;筒子九牌一副;赌资200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汪某乙、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一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任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一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