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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组,现住华阴市******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主动投案,当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8年12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12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念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主动投案,同年10月21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8年10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日上午,华阴市国税局召开关于渭南市**公司偷税案的听证会,宋某某(已判刑)安排举报人袁某某、孙肖洪到会旁听,期间二人与当事人李某甲父子发生争吵,后被国税局工作人员劝出会场。之后,袁某某(已判刑)将情况告知宋某某,宋某某遂带领被告人念某某、任某某及徐某某(已不起诉)、张某某(已判刑)、黄某甲(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袁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后冲进听证会现场,宋某某等人与李某甲父子对骂继而发生互殴,致使听证会被迫停止、财物受损及人员受伤,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经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念某某及同案犯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念某某在宋某某的带领下伙同袁某某等人聚众冲击国家税务机关并对李某甲父子三人进行殴打,致使国家税务机关听证会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念某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磊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念某某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起诉书十三份及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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