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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3261982********,藏族,甘肃天祝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乡**村**组,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街**手机店内为弟弟挑选手机时,趁店员陈某某介绍手机之际,盗窃店内一部华为荣耀20型幻影蓝色手机,后将该手机藏匿于其母亲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路**号**单元**室的家中。2020年1月6日,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0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志国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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