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太原市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于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铂金大厦地面停车场的垃圾分类站点旁,看见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此的粉色雅迪牌电动车没有上锁,便骑上该电动车,以脚撑地方式将该电动车盗走。同年3月9日早上,被告人任某某以150元价格将盗窃的粉色雅迪牌电动车贩卖给一收废品老人(另案处理)。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害人阮某某经过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雅迪电动车专卖店附近,在人行道上找回该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的粉色雅迪电动车的价格为3311.08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路罗马假日花园门口的骊特房产店门口时,看见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没有上锁,被告人任某某便坐上该电动车,以脚撑地方式将该电动车盗走,藏至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北路14号的巷子内后离开。经鉴定,该被盗的白色雅迪电动车的价格为1190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永辉超市门口处,看见被害人应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心艺牌电动车没有加锁,便拿出事先准备的电动车钥匙,强行转动电动车锁孔,将车启动后,开至福州市晋安区琴亭高架桥附近的路边停放。2020年3月11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应某某根据电动车定位在福州市晋安区东浦路琴亭高架桥附近找回该被盗电动车。因价格认定材料不齐全,达不到受理要求,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4、2020年3月20日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环北一村5号楼1梯楼下,看见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的粉色小鸟电动车没有上锁,便坐上该电动车,以脚撑地方式将该电动车偷骑至晋安区晋安河边,以130元价格将该盗窃来的粉色小鸟牌电动车贩卖给一中年陌生男子(另案处理)。因未追回实物,达不到受理要求,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5、2020年3月21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一菜市场旁的仓库内时,看见被害人林某丙停放在此的红色龙宝之星牌电动三轮车没有上锁,便拿出事先准备的电动车钥匙,强行转动电动车锁孔,将车启动偷骑走。被告人任某某将该电动车骑至台江区,以500元价格贩卖给一陌生路人(另案处理)。因未追回实物,达不到受理要求,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6、2020年4月5日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近,看见被害人林某丁的黑色美可达牌电动车停放在路边并且没有上锁,便将用事先准备的电动车钥匙,强行转动电动车锁孔,将车启动偷骑走。被告人任某某骑着该电动车至福州市晋安区杨桥中路附近,以150元价格将盗窃来的赃车电动车卖给一名路过收废品的男子(另案处理)。经鉴定,因未追回实物,达不到受理要求,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7、2020年4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至福州市鼓楼区梦山路89号游泳池门口,看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车,没有上锁,便上前将该电动车推至附近小路,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插进电门锁,强行启动电动车,将车偷骑走。当日1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骑着该电动车,将该电动车以170元价格卖给逄某某(已行政处罚)。后于2020年4月20日12时许,逄某某将该被盗的赃车电动车以200元价格转卖给一收废品男子(另案处理)。因未追回实物,达不到受理要求,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8、2020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马尾区人力资源大厦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路边的一部蓝色绿源牌电动车推至江滨路边后,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强行启动电动车。被告人任某某将该被盗电动车骑至马尾区**路**号,以160元价格卖给店主刘某某(已行政处罚)。经鉴定,该被盗的蓝色绿源牌电动车的价格为700元人民币。
9、2020年4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至马尾区沿山东路上岐新村1号路口处,看见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部蓝色金运福牌电动三轮车,就上前推动该三轮车。被告人任某某将该三轮车向前推至一米远时,被害人王某乙的朋友林某甲发现被告人任某某在盗窃其朋友王某乙的电动车三轮车,遂上前抓获被告人任某某,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因价格认定相关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决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到赃车的物证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电动车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甲、刘某某、邱某某、逄某某、林某乙、熊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阮某某、高某某、应某某、郭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2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马价认【202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冰
检察官:何文骏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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