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21991********,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小学毕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由职业,身份证住址甘肃省会宁县**村**社**号,现住内蒙古省东河区**镇**城**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系被告人任某某丈夫,另案处理)大量租用亲戚、朋友银行卡及银行卡相关给他人使用。当得知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于2019 年8月19日利用已知的取款密码,从银行ATM取款机取出多张银行卡存款共计111,430元。被告人任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遂向民警如实说明了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综上所述,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章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所有证据及卷宗贰册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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